法制網訊記者史萬森 通訊員張霄龍 由內蒙古交管總隊起草,經自治區政府法制辦、自治區人大法工委、內務司法委、人大常委多個部門參與,安監、農機、交通、住建、市政、氣象、教育等多家單位配合完成的《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下稱《辦法》)日前在內蒙古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辦法》歷時21個月、易稿35次。
  2012年2月24日,《辦法》起草工作正式啟動。交管總隊本著依法管理、方便群眾原則,從推進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角度出發,將此列為總隊“一號工程”重點推進。交管總隊成立了以張效敏總隊長為組長的領導小組,集合了來自包頭市、巴彥淖爾市、鄂爾多斯市、烏蘭察布市、興安盟、通遼市、烏海市交警支隊等地的業務專家,積極開展立法調研活動。期間,調研組先後深入政府部門、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等社會各個階層、各個領域,通過各種形式向社會廣泛徵集立法項目建議,與公眾形成良性互動,併在充分結合自治區實際,尊重各方主體權益,平衡各方責權利的基礎上擬定了《辦法》(草案)。
  《辦法》佈局合理,銜接緊密,分為總則、車輛和駕駛人、交通技術監控、道路通行條件、道路通行規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法律責任、附則八章共74條,系統完整的規定了自治區道路交通適用的有關規定,特別是對交通技術監控設備使用及當事人覆核救濟途徑、機動車加裝壓縮天然氣的合法性、道路交通安全養護失管責任、交通標誌標線施劃歸屬、行政執法責任等進行明確,既遵循了上位法的基本要求,又不囿陳規,對解決當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具有重要意義。
  《辦法》特別體現對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等弱勢群體利益保護以及公共利益優先原則,著力解決車輛管理、機動車駕駛人教育、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建設等源頭問題,提高了立法工作的針對性、有效性和可行性。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了推進法治中國建設的改革決策,《辦法》在此背景下頒佈實施,將著力解決困擾自治區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瓶徑問題,從立法層面推進社會矛盾化解,真正實現了保護交通參與者合法權益,滿足人民群眾對交通安全期望和需求的立法精神。《辦法》將於2014年5月1日正式實施。  (原標題:內蒙古人大常委會通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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