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時報記者楊鳳臨
  昨天上午,最高檢發佈《“兩高”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解釋》明確了7種生產、銷售假藥、劣藥應從重處罰的情形。其中排在第一位的是生產、銷售以孕產婦、嬰幼兒、兒童或者危重病人為主要使用對象的假藥。據瞭解,該司法解釋將於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看點
  1
  明確7種從重處罰情形
  《解釋》第一條明確了應當酌情從重處罰的情形,包括:生產、銷售的假藥以孕產婦、嬰幼兒、兒童或者危重病人為主要使用對象的;生產、銷售的假藥屬於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避孕藥品、血液製品、疫苗的;生產、銷售的假藥屬於註射劑藥品、急救藥品的;醫療機構、醫療機構工作人員生產、銷售假藥的;在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生產、銷售用於應對突發事件的假藥的;兩年內曾因危害藥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其他應當酌情從重處罰的情形。
  “以上列舉的這些,都是實踐中易發、多發,且危害性嚴重的生產、銷售假藥的情況。這條規定體現了我們以‘零容忍’的態度打擊生產、銷售假藥犯罪的決心。”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韓耀元說。
  韓耀元還指出,值得註意的是,根據刑法第141條的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無論數量多少,均依法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具有以上7種情形之一的,還應當酌情從重處罰。
  看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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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細化“嚴重情節”認定標準
  韓耀元介紹,針對實踐中生產、銷售假藥行為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的危害後果,以及這類案件取證和認證難的問題,我們總結司法實踐經驗,從數額、情節兩個方面,分別確定了“其他嚴重情節”和“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認定和量刑幅度。
  《解釋》確定了從危害後果、犯罪數額、假藥種類、犯罪主體等方面衡量生產、銷售假藥罪構成要件中的“其他嚴重情節”,具體包括:造成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生產、銷售金額2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生產、銷售金額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並具有本解釋第1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根據生產、銷售的時間、數量、假藥種類等。
  同時,《解釋》還明確了生產、銷售假藥罪構成要件中“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認定標準。具體包括:致人重度殘疾的;造成3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造成5人以上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造成10人以上輕傷的;造成重大、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生產、銷售金額50萬元以上的;生產、銷售金額2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並具有本解釋第1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根據生產、銷售的時間、數量、假藥種類等。
  據瞭解,刑法第141條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而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看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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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夫知假買假視為“銷售”
  韓耀元表示,考慮到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從事生產、銷售假藥、劣藥行為的危害性更大,為有效防止他們從事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犯罪活動,《解釋》明確了醫療機構、醫療機構工作人員生產、銷售假藥、劣藥應當酌情從重處罰。
  此外,《解釋》還規定,醫療機構、醫療機構工作人員明知是假藥、劣藥而有償提供給他人使用,或者為出售而購買、儲存的行為,也應當被認定為“銷售”。
  “《解釋》對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銷售行為明確予以規定,有利於加大對此類主體銷售假藥、劣藥行為的刑事打擊力度,維護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韓耀元說。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胡偉新透露稱,《刑法修正案(九)》征求意見稿中準備增加規定資格刑。以後,如果醫療機構的工作人員參與制售假藥,法院就可以判決禁止他將來再從事相關醫療工作。
  看點
  4
  提供技術廣告宣傳算共犯
  據韓耀元介紹,近年已查獲的案件情況顯示,危害藥品安全犯罪活動分工明確、鏈條化特征明顯,生產過程隱蔽、分散,相關部門難以查清全部犯罪活動。有的行為人通過聲稱自己“不知道”來逃避打擊,難以按照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的共同犯罪來追究刑事責任。
  因此,《解釋》明確規定,以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為目的,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生產”:具有合成、精製、提取、儲存、加工炮製藥品原料的行為;將藥品原料、輔料、包裝材料製成成品過程中,進行配料、混合、製劑、儲存、包裝的行為;印製包裝材料、標簽、說明書的行為。
  此外,根據《解釋》規定,明知他人生產、銷售假藥、劣藥,依然對其提供資金、生產技術支持、原料輔料供給、廣告宣傳等幫助的人,要按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罪的共犯定罪處罰。
  “依法懲罰危害藥品安全犯罪的各種幫助行為,對有效懲治危害藥品安全犯罪的外部環境條件、分化瓦解犯罪組織具有重要意義。”韓耀元說。
  韓耀元還表示,《刑法修正案(八)》雖然將生產、銷售假藥罪由危險犯修改為行為犯,但對社會危害性不大、主觀惡性及人身危險性較輕的行為,仍然有必要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因此,《解釋》規定了出罪條款,即銷售少量根據民間傳統配方私自加工的藥品,或者銷售少量未經批准進口的國外、境外藥品,沒有造成他人傷害後果或者延誤診治,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鏈接
  快遞互聯網成售假重要渠道
  2011年2月2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八)》,將《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生產、銷售假藥罪由危險犯修改為行為犯,取消了“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入罪門檻,並增加規定“有其他嚴重情節”和“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刑罰適用條件。隨著這一法律的修改,最高法、最高檢原有相關司法解釋不再適用,“兩高”此次頒佈最新《解釋》便是為了滿足司法工作的需求。
  韓耀元進一步解釋說,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制售假藥、劣藥違法犯罪行為呈現高發態勢。2014年1至9月,各地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捕制售假藥案1217件1569人,提起公訴2524件3532人;各地人民法院一審收案2860件,一審結案2343件2783人均為有罪判決。
  此外,制售假藥、劣藥犯罪行為的產業鏈特征明顯,查處難度加大。許多制售假藥、劣藥的犯罪分子形成利益聯盟,有的已形成了產、供、銷“一條龍”的犯罪網絡,有的形成了跨省市、組織嚴密的犯罪團夥。而非法生產藥用輔料的現象也很突出,直接導致嚴重的藥品安全問題;各地均出現了通過利用回收的廢棄包裝材料生產假藥的案例。
  尤其需要註意的是,互聯網、快遞等現代物流手段成為假藥流通的重要渠道。“這些新情況給藥品安全監管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對上述制售假藥、劣藥犯罪活動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需要通過出台相應的司法解釋予以明確打擊。”韓耀元說。
  ■案例
  獲利1950元獲刑7個月
  2011年7月至2013年3月間,王美烽在明知其向江西某公司購進的“999皮炎平”“狼毒軟膏”等藥品是假藥的情況下,仍將這些假藥銷售給泉州市多個衛生所及藥店。銷售金額為5220元,從中非法獲利1950元。此後,王美烽主動回收部分假藥並銷毀。
  今年2月27日,法院審理認為,王美烽違反藥品管理法規,明知是假藥仍予以銷售,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藥罪,判處其有期徒刑7個月,並處罰金1.5萬元,追繳1950元違法所得。
  做假藥批發生意被判刑
  2010年起,張士華在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從多個藥廠購進藥品後,在上海某出租屋內從事藥品批發活動。2011年8月9日,公安機關在出租屋內抓獲張士華,當場查獲500餘種待銷售藥品。經鑒定,現場查獲的藥品價值78萬餘元。
  經鑒定,張士華購進的“人血白蛋白”“人免疫球蛋白”均系假藥。2012年2月23日,法院審理認為,張士華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未經有關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許可,無證經營藥品,擾亂市場秩序,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此外,張士華銷售假藥的行為又構成銷售假藥罪。
  最終,法院判決張士華有期徒刑5年10個月,並處罰金16萬元。查獲的藥品均予以沒收。
  京華時報漫畫謝瑤  (原標題:制售兒童孕產婦假藥將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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